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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华润置地志愿者协会,简称“润志会”(英文CRland Volunteers Association,简称 CRVA)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华润置地员工、业主、客户等利益相关方人员组成的协会组织。
第二条 本协会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,履行企业公民职责,推动企业文化建设,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公司志愿服务活动,号召员工、业主、客户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志愿活动,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。
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“爱心、参与、奉献、进步”的准则及“华润置地·用心做公益”的行动理念。遵守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协会在深圳市义工联注册成立,接受公司A委和深圳市义工联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01号。
第二章 活动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
(一) 培养华润置地员工的公民意识、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,丰富员工生活,促进员工健康成长。
(二) 为赈灾扶贫、特殊人群关爱、社区建设、环境保护、爱护动物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。
(三)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、公司员工、业主、客户提供关爱。
(四) 规划、组织志愿服务活动,协调、指导全公司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。
(五) 开展内部交流及与其他志愿者组织、公益团体的交流、培训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八条 各大区、事业部成立的的志愿者协会,按照属地化原则,自行在当地行政主管机构登记注册(深圳区域所在单位团队会员注册由总部统一管理),并在总部备案成为华润置地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。
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华润置地员工及利益相关方,经协会审查通过,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在华润置地官方网站注册;
(二) 经协会审批通过;
(三) 由协会注册所在政府官方机构或华润置地志愿者协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二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向本协会推荐会员;
(五)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七) 参与本协会优秀志愿者表彰,推荐参与华润集团、政府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表彰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志愿活动,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志愿活动,每次至少一小时以上的志愿活动;
(三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员工志愿者需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;
(四)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。会员如果未按规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华润置地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员工会员如有相关违反规定的行为,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关处分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为领导机构,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代理。
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;秘书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秘书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、主持理事会;
(二) 审批理事会和秘书处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授权副会长主持和开展相关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公司制定专项费用预算;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公益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公司A委及全体员工的监督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,经公司A委审批同意后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华润置地A委批准之日起生效。